2006年6月,魏某将自己购买的金龙大客车挂靠在安顺公司,经营兰州至金昌当日往返班次的旅客运输。同年7月,魏某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却被告知营运手续不全不能进行营运。魏某找到安顺公司要求尽快办理营运手续,但安顺公司却以股东变更为由推诿拖延。在此期间,安顺公司法人代表发生两次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桃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到2008年6月,兰州桃海运输公司给魏某办理了兰州市运管处的“进站通知单”,手续齐全后,魏某的车才开始运营。2009年,魏某将兰州桃海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客车停运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共计122万元。兰州桃海运输公司认为,魏某的客车当初是挂靠在安顺公司的,挂靠期间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安顺公司负责赔偿,与其没有关系。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出资购买的客车挂靠在安顺公司名下,后安顺公司将该车转在桃海运输公司名下,由其行使管理该车的各项职能,因此桃海运输公司理应继续承担安顺公司的民事义务。根据金昌市汽车站的财务结算凭证显示,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魏某的客车实际在运营,不存在停运。因此判决桃海运输公司赔偿魏某自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停运损失26.2万元,并支付油料补偿款、运管费等1.5万元。一审宣判后,魏某以客车营运班次及停运时间计算错误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桃海运输公司也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兰州中院经过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魏某对此判决不服,多次找院领导反映情况。2013年3月,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证明显示,魏某的客车实际运营为每日一班。在核查清楚部分事实后,2013年4月,兰州中院对原判决不当之处进行了纠正,判决按照每日发一班次、70%的上座率计算,桃海运输公司赔偿魏某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车辆营运损失52.4万元。
拿到这份判决,魏某喜忧参半,喜的是兰州中院终于做了改判,忧的是自己是个残疾人,靠贷款经营客车,但由于兰州桃海运输公司不履行义务,导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客车无法运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魏某向省高院提起申诉。近日,省高院已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