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快递从西安寄出的一部新手机,到达山东后竟只剩下了充电器。而快递公司却称,按公司规定只能赔付3至5倍邮资,但客户货物值2000元,愿自认倒霉赔偿800元。
4月27日,西安市民辛先生为远在山东的姐姐购买了一部2000元的手机,并通过申通快递邮寄过去。4月30日货到了山东,可姐姐打开快递包时,发现包裹里仅有一手机充电器,手机却不见了。快递员也不知道手机怎么不见了,姐姐没有签收货物,并告知辛先生,快递丢件了。随后辛先生致电申通快递客服,并和发货方西安市纬二十六街附近的申通快递服务站联系。
“货不是西安这边弄丢的。你也没有保价,只能赔你800元。”该站点的负责人称。但对于这样的赔偿方案辛先生并不满意,“我2000元买的新手机,现在丢了,凭什么只赔我800元。”
昨日,纬二十六街附近的申通快递服务站负责人说,“货上飞机前称重是0.52公斤,在山东发现丢货时包裹重量为0.3公斤。绝对不是西安这边弄丢的。按照公司规定,客户没保价丢货就只能赔偿3至5倍邮资,但考虑到客户丢货损失2000元,我们自认倒霉赔偿800元。”
“快递物流行业鱼龙混杂,快递员偷货的行为时常发生,那我们只能自认倒霉。”该负责人称,“客户没有保价,公司也没有规定,很难给客户按全价赔偿。”
据了解,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快递丢件,如果没有和客户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价计算。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