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诉称,2010年他与马某经链家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购买马某所有的北三环中路房屋,价款160万元,马某保证房本下发日期起10日内办理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延期以每日300元的罚款赔偿。合同签订后,耿某向马某支付了全部房款随后入住。2011年11月24日,马某取得房产证,其间马某多次带贷款公司的人到涉案房屋,要求其配合用该房屋做抵押贷款,并且表示如果想要配合过户的话,必须再支付20万元。耿某与链家公司多次要求马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均被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要求提高房屋价格,至今不履行过户义务,耿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之日的违约金。按照这一标准,到目前为止的违约金已达9万元。
马某辩称,涉案房屋原系其父亲的,其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已取得房产证,不同意耿某的诉讼请求,房价款当时订低了,如耿某加钱他就同意过户。第三人链家公司辩称,耿某所述事实经过属实,同意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耿某与马某、链家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耿某与马某通过链家公司居间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耿某已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且入住涉案房屋至今,马某在涉案房屋所有权下发十日后拒不配合耿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耿某主张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于法有据,且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耿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按照每日300元标准,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上述房屋产权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