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标准,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大城市,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成为这类城市的选择。
我省I型大城市为苏州和无锡,它们转移农民市民化存量较大,其暂住人口分居全省省辖市第二和第三位,分别为110.4万、104.3万。对这两座城市而言,让已在城市就业的存量农业人口优先市民化较为迫切。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II型大城市,此类城市落户条件则相对宽松,主要是就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
II型大城市包括徐州、常州、南通、淮安、扬州、连云港、昆山和江阴,这些大城市的区域影响力日益增强,就业机会更多,具有较强的人口吸引力,仅按就业年限、住所、参加社会保险等条件允许落户,城市户籍人口可能大幅增长,增量人口的公共服务提供和社会保障压力也将不断加大。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按新型城镇化要求,应有序放开落户限制,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城市可适当对就业、住所等做出具体规定;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城市则可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我省人口50-100万人的中等城市包括盐城、镇江、泰州、宿迁、宜兴和常熟,其城镇建设质量、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等相对较高,对农业转移人口具有较大吸引力,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的目的地。但这类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已近饱和。新标准的出台,对我省中等城市带来很大的市民化压力,各地应按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际,适当对就业、住所等作出具体规定。
而对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I型小城市以及人口20万以下的II型小城市来说,户籍制度全面放开则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