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网 浏览次数:474 日期:2014-07-13 06:45:22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调要着力降低物流成本,并把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作为了量化目标。为此,有关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的统计数据与相关情况也进一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我国物流统计具体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也借此机会向大家做点简要介绍,供参考。
鉴于物流的统计基础,目前国际上通常用社会物流总费用(也称总成本)与GDP的比率来衡量一个国家物流发展水平,用企业物流成本占产品销售额的比重来衡量行业的物流发展水平。
社会物流总费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各方面用于社会物流活动的各项费用支出。从物流主体来看,社会物流总费用除了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物流成本外,还包括居民和政府等非企业单位所产生的物流费用,比如,居民生活中的快递物流费用;政府等社会投资人所收取的过路过桥费等等。从物流环节来看,社会物流总费用不仅包括动态环节也即运输环节的费用,如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装卸搬运费、过路过桥费等;还包括静态环节也即保管环节的费用,如储存保管费、资金占用费、财产保险(放心保)费、货物损耗与贬值费、包装与加工费、信息使用费等;此外,还包括管理环节因组织和管理各项物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社会物流总费用采用核算的方法取得。国际通行的核算方法是:社会物流总费用=运输环节的费用+保管环节的费用+管理环节的费用。各环节的费用由各环节的物流业务规模乘以相应的物流费用率得出。而各环节的物流业务规模和相应的物流费用率则通过相关统计调查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