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616 日期:2013-11-10 07:44:46
快递营业场所或实施24小时监控
快递业野蛮作业、快件损失最为民众诟病。《办法》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并对快递经营场所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防止快件(邮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此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接口,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为安全监管提供所属的实时数据和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建设全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快递面单记载内容予以详细录入,以及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