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787 日期:2013-09-05 06:42:26
物流公司在运送货物期间不时会面临货主否认收到货物的尴尬局面,此时签收凭据是证明货物运送的关键,但由于长期的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往往对老客户格外关照,运货司机减免签收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蹊跷案情:5.5吨货物下落不明
多年来,位于高邮市的某塑业公司一直从青岛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货。2011年4月8日,高邮市某物流公司指派驾驶员陈某驾驶货车,从化工公司提取了5.5吨三型聚氯乙烯树脂。时隔多日,化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5650元的增值税发票准备交给塑业公司,得到的反馈却是塑业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这批货物。
同年6月9日,化工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物流公司的员工王某,并对双方的谈话过程做了录音。王某亲口承认,物流公司在2011年4月8日指派驾驶员陈某到化工公司为塑业公司提取了5.5吨货物,货物运回公司后,由物流公司另行安排其它小型货车运送给了塑业公司。化工公司见货物下落不明,且不知道该向谁讨要货款,于是将塑业公司、物流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5吨货物或偿付45650元。
一审判决:物流公司归还货物或赔钱
庭审中,塑业公司否认自己收到过该批货物,而且化工公司尚欠其5000多元,该公司对此保留诉权。“化工公司所诉是其与塑业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与塑业公司是物流运输关系,此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此案只能对化工公司和塑业公司有约束力,而对我公司无约束力,作为此案的主体不适格,我公司已经将货物送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物流公司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工公司主张货物买受人为塑业公司,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货物已交付给塑业公司,因此化工公司要求塑业公司返还货物、支付货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在2011年4月8日指派陈某提取化工公司货物时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物流公司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物流公司及王某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受塑业公司委托运输货物,王某主张从化工公司提取的货物交付给了塑业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王某主张已将货物交付塑业公司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物流公司提取化工公司货物未交付塑业公司,侵犯了化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货物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高邮市某物流公司返还青岛某化工公司三型聚氯乙烯树脂5.5吨,如果不能返还则赔偿货款损失45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