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786 日期:2013-07-28 06:32:25
客车挂户运营,谁该给司机缴纳社保费?
7月18日,马某、杨某等21人是宁夏某汽车运输公司挂户车主聘用的司机,由于公司长期不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日前,在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的帮助下,这21人已从公司领到了社保费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26万余元,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马某、杨某等人分别在宁夏某汽车运输公司开长途客车三至六年不等。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推行,马某、杨某等人意识到,公司不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接手该案后,帮助马某、杨某等人收集了证据,详细了解和分析了案情。援助律师得知宁夏某汽车运输公司经营的车辆中有不少属于挂户经营,即车辆归他人所有,却以公司名义经营,公司向车主收取一定金额的经营管理费。车主聘用司机,给司机发工资;公司对司机行使管理权。援助律师分析认为,表面上看,马某、杨某等21人是受车主聘用,但车主并不具备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宁夏某汽车运输公司虽然没有直接聘用马某、杨某等人,也不给他们支付工资,但是公司允许车主挂户,且他们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主要内容,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他们有约束力,故公司就是他们的用工主体。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马某、杨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宁夏某汽车运输公司分别给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之前司机本人已缴纳的,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2年6月、7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马某、杨某等人仅与客车车主有聘用关系,与宁夏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马某、杨某等人的仲裁请求。随后,援助律师又支持马某、杨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援助律师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的规定,认为宁夏某汽车运输公司才是真实的用工主体,得到了法官认可。
鉴于宁夏汽车运输行业目前类似用工形式的普遍性和该案的判决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审判人员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作了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公司给马某、杨某等21人支付了社保费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26万余元,马某、杨某等21人分别撤回了对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