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789 日期:2013-06-26 06:24:46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从人社厅了解到,近半年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陆续开设培训班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厅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