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1122 日期:2013-04-03 07:15:44
近日,吴先生通过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托运了一对电脑音箱到厦门,数日后,吴先生提货时发现原本是一对的音箱只剩下一个。物流公司表示,由于吴先生没有选择保价服务,按惯例赔偿3倍的运费。“我买来的音箱500元,现在只能得到90元的赔偿。”无奈吴先生只能求助工商部门。
物流公司向同安新民工商执法人员出示吴先生签订的“快递需知”,内容包括“未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对此,工商人员表示,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于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应予以说明。该条款减轻了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在运单上没有任何强调性的说明,物流公司也没有及时告知吴先生,可认定无效。经调解,物流公司同意赔偿吴先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