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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物流:公司损坏托寄物赔付2.4万元

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874 日期:2013-03-14 07:14:33

2012年5月22日,市民邹先生从南京一家办公设备经销部以12万元购买了一台柯美C6500彩色复印机,并委托南京某物流公司发往兰州,运输担保价格为7万元。货物于5月28日到达该物流公司兰州办事处,在卸货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未按规程操作,致使复印机严重损坏。由于双方对赔付事宜分歧较大, 邹先生向兰州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兰州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调查核实,物流公司装卸工作人员最终承认,确实是因为其卸货时不小心损坏的,同时就赔偿一事,该公司的负责人与邹先生达成协议:复印机拉回南京,请厂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并将维修清单、提货单、购买合同等书面文件一并提交到该公司,20个工作日内将得到理赔。可随后双方又在维修费用上产生分歧,邹先生认为物流公司应该承担2.82万元费用,但物流方只愿意赔偿3500元。后经过兰州市消协多次调解,最终由该物流公司上海总部于8月12日赔偿消费者邹先生2.4万元。

  【消协点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物流公司因为装卸时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秉明认为,本案中物流公司与消费者邹先生之间属于合同关系。由于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因为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复印机损坏的后果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物流公司应当在保价限额内赔偿邹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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