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1172 日期:2013-01-26 11:07:58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昨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以及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对于此类行为,最高可追究快递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另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
管理办法还对禁止寄递的物品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流通的各种货币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快递人员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