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网 浏览次数:469 日期:2017-02-07 09:29:37
因为没有分到父母财产,当母亲老了后,儿子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一起7旬老母亲状告儿子赡养纠纷案:为人子女,无论是否从父母处受赠财产,均应履行赡养法定义务。
据介绍,家住忠县的王老太与老伴有4个子女,两个女儿已出嫁,两个儿子也已成家立业。1997年8月,年近6旬的王老太与老伴考虑到年事已高,将自己的养老之事提出来,并与小儿子夫妇签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如果父母其中一个去世,仍健在的一个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同时,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父母将房产赠与小儿子。
4年后,王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女儿担心母亲孤独寂寞,将母亲接到身边照顾,王老太在女儿家中度过10年幸福生活。其间,王老太没找两个儿子索要赡养费,两个儿子也没主动提出给付赡养费。
如今,王老太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情况下,王老太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两个儿子提出了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遭到大儿子拒绝。无奈,王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每人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
大儿子称,有不赡养的理由,因为父母已将房产赠与弟弟并达成赡养协议,母亲由弟弟赡养。他没分得父母财产,应该免除赡养义务。
小儿子称,与父母签订赠与合同及赡养协议属实,但父母赠与的房屋已进行宅基地复垦,所得2万余元补偿款分给母亲一半。如今,他也无房居住,无法为母亲提供住房居住,愿意给付适当赡养费。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老太与小儿子达成赡养协议,但小儿子并未按约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该协议不能免除大儿子应对母亲履行的赡养义务。两个儿子是否获得母亲的财产赠与,不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无论两个儿子是否从母亲处受赠财产,均应履行赡养义务。忠县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母亲200元生活费。大儿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