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网 浏览次数:471 日期:2017-01-04 08:33:16
单位组织旅游等发生伤害不算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规定比较原则,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
新《处理意见》明确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内涵外延。这里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和职工主动加班加点都应为工作时间。扩展了“工作场所”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的“工作原因”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以作为工作原因,但“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也不能作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