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无锡物流网 浏览次数:859 日期:2016-08-25 07:13:39
针对女职工例假,海南、重庆、浙江、江苏、江西、山西、陕西、湖北、安徽等地已发文规定给予女性员工“生理假”。北京市早在1989年就曾规定痛经可以休假一天。近日,上海则明确表示暂不考虑增设“生理假”。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出台文件给予女职工“生理假”。其中,《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更是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
从北京市人社部门获悉,1989年的北京市政府第40号令——《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曾明文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不过,北京许多单位职工都没有休过这种假。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女士表示,他们单位带薪休的假有总数限制。痛经时,也不可能撑着去医院开假条,只能请事假。
北京协和医院妇科主任医师谭先杰表示,很少有人专程来开痛经病假证明。“痛经的临床表现为全身发软、恶心,严重的会出现面色苍白和昏厥的症状。对于此类疾病诊断,还是靠病人的主观表述为主,并没有客观的标准与界限。” 谭先杰说。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答复关于增设“生理假”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暂不考虑。上海市人社局表示,鉴于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涉及女职工“生理假”问题,因此,若将本市对特殊岗位或一线岗位女职工“生理假”的规定放宽到所有女职工,缺乏上位法依据。此外,从现阶段经济形势看,若增设“生理假”,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虑,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对此,专业从事劳动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老师表示,女职工的权益是应该保护,但实际情况却不见得要出台“生理假”。女性的就业歧视一般都与其生理特点有关,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经期也与之相关。但是女性的就业歧视,其法律救济非常困难。
阎天说,目前出台生理假,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会让企业觉得招一个女职工更麻烦,最终不利于女性的就业。要真正实现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还在于全社会树立一个正确的态度,下决心推动生育的社会价值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