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网 浏览次数:683 日期:2014-12-07 07:33:3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海市中级法院12月6日晚发布一则《关于庞宗祥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说明》,称该院对庞宗祥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媒体报导了该案件。为让公众了解该案的具体审理情况,现作出说明。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44岁的广西村民庞宗祥,被羁押六年多后无罪释放。当他向法院申请25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时,法院却给了他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6日,北海中院发布《关于庞宗祥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说明》称:2007年8月9日,庞宗祥因涉嫌伙同陈虎、王勋、香杰武等人五次抢劫犯罪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海城大队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庞宗祥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4月l4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庞宗祥和陈虎、王勋合伙五次抢劫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先后对庞宗祥、陈虎、王勋、香杰武(2011年12月14日归案后合并起诉)共同抢劫案作出两次判决,庞宗祥等人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在本院第二次重审期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ll月19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对庞宗祥撤回起诉。同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同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ll月22日庞宗祥因取保候审释放。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l2月24日作出北检刑不诉(2013)17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本案缺乏物证等客观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罪,但被告人陈虎、庞宗祥、香杰武均翻供,证据发生变化,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认定庞宗祥等人参与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庞宗祥不起诉,并于同年12月26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庞宗祥,同时解除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庞宗祥从2007年8月8日被抓捕至2013年11月22日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298日。